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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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伯恩選任辯護人何文雄律師
張珮琪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798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伯恩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辯論終結,定於113年10月30日14時30分宣判,茲因本案有不得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處,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念慈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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