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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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永新修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珈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22,47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6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