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0號債權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最上景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最上景大樓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