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297號債權人崴奕國際物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藝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光MYLINE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光MYLINE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經本院106年9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新光MYLINE大樓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6年9月30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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