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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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調訴字第1號原告甲00000000常務監察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等5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調取本院98年度調字第2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應為新臺幣(下同)14,9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
查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3,000元,其餘14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