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基隆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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