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8年6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伯厚法官黃梅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