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47號原告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被告 張清英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原告未繳交裁判費,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肆佰壹拾貳元,逾期未繳納,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張清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萬6,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萬1,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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