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三七五租約耕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70號上訴人 林趙素喜
林信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林太尉 法定代理人 林達毅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三七五租約耕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1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民國10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翁金緞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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