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7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7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7244號債權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上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因債權人未分別具體列明對債務人甲○○○○及丙○○之請求金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9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7年11月28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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