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94號原告己○○
丙○○被告乙○○27歲民
庚○○戊○○甲○○丁○○辛○○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訴字第3880號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於97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丁○○「身分證統一編號:
KSZ00000000000號」更正為「女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丁○○之年籍資料,誤載為「身分證統一編號:KSZ00000000000號」,此部分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黃宣撫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晏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