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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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1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順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肚信 相對人即債務人辰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丞威 相對人即債務人 童育智
許志勇 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雷隆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叁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叁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