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6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子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子玄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附表編號3確定判決法院應更正為「最高法院」、案號應更正為「106年度台非字第83號」、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106.5.11」,編號5、6確定判決法院均應更正為「最高法院」、案號均應更正為「106年度台非字第63號」、判決確定日期均應更正為「106.3.30」,編號7犯罪日期欄之「104.1月中旬」應更正為「104年1月中旬至2月初某日間」)。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劉子玄整體犯罪行為之次數、態樣、侵害法益、時間差距及同類案件刑罰之公平性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