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3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冶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治忠 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附表備註欄下方「106年聲字第25號」應更正為「106年度聲字第235號」)。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蘇冶忠整體犯罪行為之次數、態樣、侵害法益、時間差距及同類案件刑罰之公平性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