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 李阿月 相對人 黃雲珍
黃雲統 黃雲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割共有物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44號判決確定在案,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已就上開事件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聲字第197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受理,並於民國105年12月5日就聲請人已墊付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9,804元及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000元、12,350元、3,200元部分,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是聲請人即無再就上開費用為聲請之必要。至聲請人所提10
5年8月3日之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0,000元、同年月9日之界樁費500元,經核均係判決確定後所支出,非本件訴訟費用。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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