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健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健樂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健樂因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