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附民上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德義
許淑惠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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