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46號聲請人 錢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佩倩┌────────────────────────────────┐│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6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 張惠珺 │深坑區農會│104年4月15日│1萬185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