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47號原告 陳華姿 被告 盧金傳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訴字第231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郭思妤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