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國興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833號被告張國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決無罪。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制式子彈5顆、改造子彈2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三、經查:㈠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經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由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0年2月1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件附卷可稽,是上開改造手槍1枝,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禁止持有之槍枝無訛。又被告張國興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569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扣案制式子彈1顆經送鑑定,無法擊發,不具殺傷力,非違
禁物;其餘扣案之制式子彈4顆及改造子彈2顆則已因鑑驗時實際試射擊發而失其效能,不具殺傷力,失其子彈違禁物之性質,亦非屬違禁物,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2月1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101年6月1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件在卷可佐,聲請人誤就該等子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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