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94號聲請人 許健龍 即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依聲請人所提之資產負債表顯示,公司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零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