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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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雅嵐 等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2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