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 賴葉六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萬乾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惟依地籍謄本所示,被告賴儷允並未持有系爭土地之持分,原告應陳報是否撤回此部分起訴。
三、全體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四、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