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 林家紅林姿瑢 訴訟代理人 陳勻岳 被告 張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6998號強制執行事件中關於被告請求執行債權於民國93年10月4日起至100年4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金額新臺幣(下同)2,227,828元之強制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數額為準,經核定為2,227,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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