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2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涂芫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捌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涂芫彰於民國107年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自107年2月14日起至111年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7年10月19日止累計81,742元未給付,其中76,960元為本金;3,48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涂芫彰於106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106年5月23日起至108年5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10月19日止累計102,878元未給付,其中99,076元為本金;2,50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涂芫彰於107年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107年3月29日起至111年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10月19日止累計184,210元未給付,其中173,830元為本金;9,087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22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76,960元│涂芫彰│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7.06│││││0月20日起│││├──┼─────┼─────┼──────┼──────┼────────┤│002│99,076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0.5│├──┼─────┼─────┼──────┼──────┼────────┤│003│173,830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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