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44號債權人公園生活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凌震宇 債務人許鄭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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