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7號抗告人即 張羌 唯原告之5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