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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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原簡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博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6月12日下午3點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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