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丁森松具保人徐振崇上列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6年執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振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丁森松(下稱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徐振崇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於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1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被告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6年6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另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然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被告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桃園地檢送達證書、桃園地檢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則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可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