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 康豐年
黃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亞哲 律師
陳敬穆 律師被告 陳淋吉
林杉田游 黃阿環 之繼承人 蕭松桂 吳枝安 吳枝祥 林老簿 之繼承人 林阿春 之繼承人 林明照 林萬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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