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祥麟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祥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祥麟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133號裁定確定,扣除前已執行刑期尚應執殘刑有期徒刑10年3月8日;另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2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劉祥麟於88年10月7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書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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