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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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562號

原告速達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原告 白沛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鐘坤彬董科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鳳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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