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2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買 (歿)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
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謝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補正記載全體適格被告之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正確訴
之聲明之起訴狀,並依他共有人人數附繕本。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50元(計算至108年10月8日
起訴時之債權總額為549,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