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2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買 (歿)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
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謝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補正記載全體適格被告之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正確訴
  之聲明之起訴狀,並依他共有人人數附繕本。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50元(計算至108年10月8日
  起訴時之債權總額為549,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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