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41號上訴人 陳政昇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
陳鎮 律師被上訴人 羅槥芳
蕭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陳繼先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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