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甲○○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珮宜 、乙○○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分別由具保人甲○○、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丙○○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乙○○原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劉麗瑛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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