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土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五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乙○○
甲○○即 徐進福之 .丙○○戊○○丁○○庚○○辛○○壬○○癸○○子○○丑○○寅○○卯○○兼共同送達代收人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南縣○○鄉○○段 鍾厝林仔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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