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技術移轉費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號聲請人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間請求給付技術移轉費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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