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妮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妮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妮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妮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屬得 易科 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1至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102年9月3日│102年11月13日│102年11月1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37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87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877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874號│103年度審訴第195號│103年度審訴第1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1日│103年3月28日│103年3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874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95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95號││決├────┼───────────┼───────────┼───────────┤││確定日期│103年2月18日│103年4月28日│103年4月28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