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永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永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永生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意指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許永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7年7月18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7年7月18日之前,是本案確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又上開3罪雖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而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得併合處罰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執行筆錄乙份附卷可考,是本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態樣、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受刑人許永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23日│106年9月21日│106年9月28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機關││署檢察官│署檢察官│署檢察官││及├──┼────────┼────────┼────────┤│案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5│106年度偵字第25│106年度偵字第25││││881、26117號│881、26117號│881、26117號│├──┼──┼────────┼────────┼────────┤│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7年度審原易字│107年度審原易字│107年度審原易字││││第32號│第32號│第32號││├──┼────────┼────────┼────────┤││判決│107年6月15日│107年6月15日│107年6月15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7年度審原易字│107年度審原易字│107年度審原易字││││第32號│第32號│第32號││├──┼────────┼────────┼────────┤││確定│107年7月18日│107年7月18日│107年7月18日│││日期││││├──┴──┼────────┼────────┴────────┤│備註│無。│編號2、3案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審││││原易字第32號才定定應執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