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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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文吉 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吉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林文吉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妨害公務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15日109年9月15日109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731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731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交訴字第195號109年度交訴字第195號110年度簡字第522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2日110年2月2日110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交訴字第195號109年度交訴字第195號110年度簡字第52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10日109年3月10日110年6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28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28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38號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