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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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光雄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光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光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趙光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51號、109年度簡字第73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本院審核認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108年12月21日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59號彰化地院109年度易字第251號109年4月13日彰化地院109年度易字第251號109年4月13日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23號(109年度執緝字第411號)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109年2月29日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41號彰化地院109年度簡字第730號109年5月19日彰化地院109年度簡字第730號109年6月17日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64號(109年度執緝字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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