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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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862號債權人蕪湖東旭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兆廷 代理人 林偉譽 債務人 蔡耀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耀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權人之設立登記之認證書及授權書(委任狀)之認證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