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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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勞小字第98號原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送達代收人 蔡建良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告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安 訴訟代理人 蔡麗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1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被吿雖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場,但依其於調解程序及提出之書狀,兩造不爭執原告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6308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111年6月28日就訴外人 吳佳璇 及相對人發執行命令,於「新台幣(下同)1萬0,769元及自108年7月2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下稱系爭債權),及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90元之範圍,就吳佳璇在被吿任職期間每月包括薪俸、工作獎金、年終獎金、績效獎金、考績獎金、紅利、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應領薪資報酬全額1/3予以扣押(吳佳璇實領金額至少需有1萬7,303元),禁止吳佳璇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亦不准被吿對吳佳璇清償,該執行命令已送達被吿,被吿於111年7月4日向系爭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勾選「債務人每月薪資未超過生活費1.2倍1萬7,303元,或依執行命令說明四補充差額後,無餘額可供扣押,請逕核發撤銷執行命令」,上開事實並經調系爭執行事件卷核閱無訛,應可認定。而依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查詢資料顯示,吳佳璇自109年11月11日起,由被吿為其投保勞工保險,110年2月16日退保,110年3月1日再加保,投保薪資1萬5,840元【部分工時】,迄今未退保,則並無資料顯示原告扣得吳佳璇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則原告訴請被吿自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命令送達翌日起,至吳佳璇離職日止,在系爭債權及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90元之範圍,按月在吳佳璇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報酬債權全額1/3(包括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等在內)範圍內給付原告,於法即屬無據,不應准許。再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