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林淳佑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錢美枝 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院前依職權調取之被繼承人 錢錦仔 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查得尚有繼承人未追加為相對人,並於113年6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具狀追加被繼承人錢錦仔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惟聲請人於113年7月8日具狀追加後,尚有繼承人未追加為相對人,聲請人應追加其餘繼承人為相對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