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62號原告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訴訟代理人 徐博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奕葳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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