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一號
原告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請求事由欄中關於「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傑民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晨錦幸 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