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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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保險字第37號上訴人竣富營造有限公司
八樓之二法定代理人甲○○
八樓之二以上上訴人與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之間,因本院92年保險字第37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3,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金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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