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1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李春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貳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九十
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壹萬壹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玖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