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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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債權人 吳月珠 債務人 徐旻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參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6年1月10日起按日,加計新臺幣15元之延滯利息部分,因未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及自民國107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及遲延利息合計超過年息20%之部分,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