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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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41號聲請人鴻安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旭貞 代理人 熊盈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玉蕙法官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2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102年1月31日│6,004,320元│ER0000000│││限公司涂察斯│西松分行││││└──┴─────────┴──────┴──────┴─────────┴─────┘